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工作的公告
2011-12-14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503号)文件要求,我市决定从至2012年4月底,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
一、审查目的:通过开展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审查对象: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省属及中央驻市和市属的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为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三、审查内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务派遣情况;非全日制用工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情况;带薪年休假情况;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收取押金、保证金情况;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四、管辖范围:省电力公司、中电投江西分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国电江西分公司)、省烟草公司、省盐业公司、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石化江西省石油公司、江西省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所属用人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除上述由省厅负责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省属及中央驻市的用人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驻市用人单位,已由省厅指定市局管辖。
省厅指定市局管辖的用人单位和市属用人单位,由本局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五、经办机构
市劳动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2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经办机构。
1、市劳动监察局负责接受省厅指定市局管辖的用人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用人单位、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市以及外地驻市的上市公司、在市注册以及驻市的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外贸企业、市本级建筑领域用人单位、本市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所在用人单位、在市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的书面申请,办理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事宜。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接受除市劳动监察局经办的市属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市属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申请,办理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事宜。
六、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
由市各收文单位负责通知各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领取或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年度书面审查有关资料。
2、自查阶段(—)。
由各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如实填写年度书面审查登记表及执法手册,认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自觉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报送书面材料,接受年审。
3、审查阶段(—)。
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年度书面审查结果,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备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联系电话:6736096 6736837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