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一餐饮店误用童工被罚5000元——即使被隐瞒用人单位也负有严格核查招用人员信息之责
日前,丹阳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吾悦广场内某餐饮店使用童工。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发现该餐饮店曾使用一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徐某,单位负责人解释,徐某是由他人介绍进入该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入职时徐某表示自己已满16周岁,但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单位安排徐某先工作随后再将证件带至单位登记,徐某总共在单位工作7天,期间单位多次提醒徐某要出示身份证件登记,徐某最后才说出自己其实未满16周岁,单位负责人当场辞退徐某并结清了徐某的工资。 丹阳市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徐某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协查,由当地派出所出具了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徐某出生日期为2005年2月,未满16周岁。同时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徐某及其父亲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徐某父亲带徐某返回老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随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令第3***号)规定,对违法使用童工的餐饮店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国家对使用童工行为一贯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标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令第3***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监察人员发现,大部分使用童工案件都是由于企业在招用人员时疏忽管理,未能严格核查身份信息,导致误用童工,进而被劳动部门进行处罚。劳动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用工前一定要严格核查招用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坚决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丹阳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