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开展法网连万家普法教育宣传活动
为了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提高人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认真落实“江苏法网连万家”宣传活动,4月8日在丹阳司徒影剧院广场开展了普法教育活动。 活动专门设立了普法咨询台,用来解答人民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有关自身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并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法律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人社部门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参与者,此次也派出骨干针对《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知识进行宣传,特别耐心细致地解答关于用人单位能否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详细解释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定指出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地解除“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具体解释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六种情况。1、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三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三期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三期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法网连万家”的宣传活动,不仅提高了居民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而且营造了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丹阳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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