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镇社险办〔20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的规定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意见。
镇江市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镇江市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包括: (一)参保单位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个人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隐瞒个人信息获得参保资格或待遇享受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冒用他人身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协同他人或其它机构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已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信息; (二)举报内容详实、准确,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较全面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经办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分别向同一部门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举报顺序以最先负责查处的部门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查实及追缴入库社保基金情况酌情给予1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一)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联系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 镇江市人社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处,邮编:212000,电话:85340599; 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稽核科,邮编:212000,电话:85340358。 电子邮箱:zjsbjjjb@hrsszj.gov.cn 第九条 举报事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单位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对举报事项或者举报人的宣传报道,必须征得举报人同意。违反保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