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通知
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从2017年1月1日正式启动。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97号)和《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镇人社发〔2014〕97号)文件规定,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5000元,超过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例: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学生的保险年度为学年(例: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市社保支付中心工作人员提醒符合报销规定的参保人,需携带参保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就诊医疗***或已报销医疗费用的分割单(结算单)和***复印件(需加盖报销单位财务章),以及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尽快来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可先凭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保障号电话咨询相关报销规定。 咨询电话: 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85340508 丹徒区:88982419 88982420 办理地点: 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参保人员:镇江人社综合服务大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窗口(镇江市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丹徒区参保人员:丹徒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丹徒区谷阳大道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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