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一包工头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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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13日发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5-12-11 09:48
2015年11月,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自2011年起拖欠务工人员赵某、陈某等人劳动报酬5693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案发后至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全部支付了工人的劳动报酬。平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5693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全额交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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