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转移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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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12日发表
凡在二〇一二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期间转入市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工档案,截至目前仍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本人自即日起两个月内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丰收路人社大厦一楼9号窗口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有单位接收的,需接收单位出具提档函;暂未有单位接收的,请到人社大厦一楼8号窗口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逾期没有办理的,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劳社失业【2006】9号)要求,我局将个人档案移交至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妥善管理。
请相互转告。
咨询电话:2118676
焦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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