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焦人社[2015]167号
关于转发豫人社医疗(2015)9号文件
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社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第十二次市长议事会议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个人筹资标准
根据“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的原则要求,我市2015年筹集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提高到90元;18周岁以上成年人年度个人筹资标准为190元。
二、资助困难群众参保
参保时持有效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按《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的规定执行。即参保时持有效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成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所在县(区)财政全额资助其参保,个人不缴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其余部分由居民所在县(区)财政予以资助。焦作市区中小学生阶段在校生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财政全额资助其参保,个人不缴费。
市财政按各区财政资助城镇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额补助50%。
三、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四、加强医保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城镇居民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个人缴费征缴工作,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附:省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