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行2014年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
焦劳鉴〔2014〕1号
关于进行2014年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拟定于11月份开始进行2014年度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为做好此次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各单位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或退职人员。
二、申报时间与地点
从下文之日起开始,10月25日截止;市人社大厦6楼602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医疗工伤保险科)。
三、鉴定时间与地点
拟定于11月份进行,具体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四、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劳动鉴定收费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200元。
五、申报材料
1.职工本人要求因病退休(职)的,本人书写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需监护人签字);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
3.职工本人医保手册复印件;
4.《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见***1)和《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见***2)各一份,按要求如实填写。职工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分别粘贴至表格上照片栏,申报单位在确认申请人身份后,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
5.与申报疾病有关的系统治疗的全部住院病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
(1)申报精神类疾病的职工,需提供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市精神病医院等精神病专科医院5年以上系统治疗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原件;
(2)申报***类疾病的职工,需提供系统治疗住院病历及病理诊断书(报告);
(3)与申报疾病有关的检验报告单据、CT片、X光片、核磁共振等;
(4)申报眼科类疾病的职工,需提供近期裸眼与矫正视力验光报告单、电生理报告单;
(5)申报耳科类疾病的职工,需提供近期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电测听报告单;
(6)申报肺部疾病的职工,需提供近期肺功能报告单或血气分析报告单;
(7)申报智能损伤类疾病的职工,需提供近期智商(IQ)、记忆商(MQ)检测报告单;
(8)申报心内科类疾病的职工,需提供近期心脏B(彩)超和动态心电图;
(9)市外住院病历需提供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转诊审批单复印件,并需经办机构签章;
6.以上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后,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病、伤(残)程度出具能否正常工作的初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将所有个人申报材料及《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见***3)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汇总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zyibaoke@126.com。
7.以上申报所有材料原始件或复印件须归档保存,一律不退还,需要留存的请自己事先复印。
8.各县市区需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统一审核、汇总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六、具体要求
1.各单位对申请病退职工的名单和专家鉴定初步意见基本情况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接受群众反映意见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公示结束后,单位要将公示的具体时间、群众反映情况等写成书面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专家鉴定初步意见在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告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申报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可与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118880 2118882。
七、严肃劳动能力鉴定纪律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工作,切实按要求履行上报和公示职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住院病历和相关材料的申请鉴定人员,一律取消其当年的鉴定资格,参加鉴定的撤销其鉴定结论;对出具虚假住院病历和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一:病退申请表.xls
***二:病退鉴定表.xls
***三:汇总表.xls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