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职业中介(民办)机构进行年检和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
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豫人社人力〔2011〕2号和豫人社职业〔2012〕3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定于2013年2—4月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审检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望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开展工作。
一、年检范围
参加年检的为2012年12月31日前审批成立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为2012年12月31日前审批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年检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县(市)负责本辖区的年检工作,并在3月底前将年检结果(包括基层报表)上报市局备案,市直及五城区的年检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展。
三、年检时间
此项工作分为自查、审检、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2013年1月份为自查阶段。
2013年2月26日—3月30日为审检阶段。(2月26日—2月29日递交年审材料)
2013年4月1日—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年检程序
(一)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参加年检的各类机构须进行年检登记,按要求如实提交书面材料,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实地检查。
(三)年检提供材料包括
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①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1);
②2012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诚信服务情况总结;
③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④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收费项目、标准及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⑥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⑨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申报表(***2、***3);
②2012年度工作总结;
③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④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①、2012年度工作总结;
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登记表(***4)
③、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五、年检要求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年检标准,认真开展工作,市局在4月份对各县(市)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市直各单位务必按时将年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项服务科(办公地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在年检工作结束后,统一将年检结果进行公示,达不到年检标准要求的,给予其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年检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处罚。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组织领导。使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能够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行政事项服务科联系电话:3568432。
***1: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doc
***2和3:2012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登记表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情况表.doc
***4: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表 .wps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