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致广大城镇居民的公开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解决广大城镇非从业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积极改善民生,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根据《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2008年8号令)及其它相关规定,我市今年从。至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保中心汇总对账时间,不再办理居民参保缴费,正式启用新程序。国家今年进一步提高了对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我市也大幅度提高了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凡是具有焦作市城镇户籍的居民请抓紧到户籍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照市政府2008年8号令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基本医疗10元、大额补充保险10元),财政补助24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基本医疗110元、大额补充保险30元),财政补助240元;低收入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320元。持有《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其居民医保费按前款相应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是按照政策规定比例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根据焦人社〔2012〕126号文件规定,自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筹资标准调整为每年人均50元筹资,一个缴费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5%比例报销,累计报销额度为300元(门诊时,参保人员须持医保手册到本人参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二是按规定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负担。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自之后,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三是按规定比例报销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凡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具体病种包括恶性***、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血友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丙型肝炎。四是居民医保用药范围。用药范围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的规定执行。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自之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大额补充保险承担,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10万元。两项共计16万元。
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登记。缴费时间为至。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应提供下列资料:1、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2、属于低保或重度残疾的,提供相应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由社区出具,办事处、民政局、财政局核定的证明材料(加盖以上单位公章),属于60周岁以上拆迁户老人须提供拆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不属于参保对象的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2012年已参保的续费居民和2012年之前缴过费中间未续费的居民,携带医疗保险手册在规定时间续费即可。
2013年参保居民享受门诊和住院报销待遇时间为至。除新入校学生、新生儿外,新参保(含中断续费)居民有90天等待期,90天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享受报销待遇。
对已参加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医保后,又参加新农合的极个别人员,如果住院只能报销一个险种的费用。
参保居民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须持医保手册到参保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首诊(急诊除外),需要转诊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实行双向转诊,但不能同级别医院相互转诊(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病、五官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除外)。参保居民因病情或因当地医疗条件不足,需要转往本市以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须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病、五官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市外转诊证明,方可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市民朋友们,请及时参保缴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超过规定时间,2013年将无法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希望大家从长远打算,积极参保,为父母参保,表达一份孝心;为儿女参保,体现一份爱心;为自己参保,享有一份安心。参加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既解决了自己家庭的后顾之忧,又是新时期互助友爱的具体体现。让我们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共建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祝市民朋友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
参保政策咨询:本人参保的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保中心监督电话:8826865
报销待遇咨询电话:8826866
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