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出新规
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出新规
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贷款期限延长、贷款贴息调整
近日,记者从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获悉,为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从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延长贷款期限、调整贷款贴息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新规定,支持我市创业就业工作。
贷款对象范围更广
据了解,《通知》明确了贷款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把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均纳入其中。此外,像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这三类人群都是首次纳入贷款对象范围。”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不符合扶持范围的创业者,有资金需求的也可申请创业贷款,但需要自付利息。”
贷款期限延长
据介绍,我市还将继续执行统一的贷款额度,具体为: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在贷款期限上有所调整,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
贴息标准调整
《通知》规定,将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目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施行的贴息政策为: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三分之二,创贷申请人负担剩余部分;第三年贴息三分之一,创贷申请人负担剩余部分。
“对于已经享受过贷款贴息政策、仍需创业资金扶持的人员,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但需要个人支付相关利息。”该负责人说。
此外,《通知》还对贷款记录进行了明确规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上不受限)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这里的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主要指夫妻双方没有商业经营性贷款,像我们日常所用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如信用卡等不纳入其中。”该负责人说。
有关具体事宜,广大申请者可拨打电话2118820、211885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