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环境下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举报电话:0728-6244857。
刘 越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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