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从5月份开始,用人单位会发现失业保险费的支出再次下降了!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精神,我市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0.5%。预计2017年度将为用人单位减负近6.7亿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这已经是近三年来第三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了,2015年由3%下调到2%,2016年从2%下调到1.5%。
一张表读懂失业费率
降费时间 | 降费幅度 | 单位缴纳费率 | 个人缴纳费率 |
2015 年 1 月 1 日 | 3% 降为 2% | 2% 降为 1.5% | 1% 降为 0.5% |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2% 降为 1.5% | 1.5% 降为 1% | 0.50% |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5% 降为 1% | 1% 降为 0.5% | 0.50% |
Q:连续第三次降费率是为什么呢?
一句话,放水养鱼,为稳增长、促就业提供支撑!
Q:会不会影响失业人员的待遇享受呢?
不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经过科学测算、充分论证,所以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更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