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2015年,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社保部门秉持按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严厉打击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全市人力社保部门全年立案查处欠薪案件3978件,为2.45万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3.8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60起,已经法院判决10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1:
淳安亨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拖欠14名劳动者2014年8月至11月份劳动报酬共计98859元,淳安县人力社保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3日内支付1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淳安县人力社保局于2015年2月9日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处理。淳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批准依法逮捕。经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判决:淳安亨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2:
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拖欠4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9.9103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何绍龙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工资。余杭区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8月5日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2014年8月8日,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7月2日何绍龙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何绍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绍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3:
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富阳市银湖花苑排屋一标、三标工程,实际负责人吴红彬因经营问题拖欠员工工资。2014年春节前,考虑到工人急需领钱回家过年,发包方银湖村按拖欠工资的50%代先支付100名劳动者218.8475万元,后发现部分班组工资单涉嫌造假,吴红彬采取电话关机的方式逃匿。富阳市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9月16日下达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工资1523802元。2014年9月28日,富阳区人力社保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5年1月,吴红彬在东阳老家被警方抓获。后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8月18日,吴红彬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4:
徐晓忠系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香溢新安花园项目2号楼、5号楼木工相关工程的承包人,由于工程亏损,拖欠23名工人2014年5月至10月的工资38.8万元。建德市人力社保局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徐晓忠以改变通讯方式,拒不出面解决等方式逃避支付拖欠工资。建德市人力社保局于2015年2月4日将该案移送建德市公安局。建德市公安局即日立案后,于次日实施抓捕。2015年2月11日,徐晓忠妻子代为付清所欠工资。2015年5月14日,建德市检察院就此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6月1日,建德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徐晓忠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依据《***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