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继续提高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善,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我市自今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精减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中,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1700元,提高了2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1520元,提高了20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每人每月200元,提高了3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990元,提高了95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了1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180元,提高了15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070元,提高了14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820元,提高了8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650元,提高了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