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就业援助证期满换证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备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关注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换证及相关补助、补贴办理等,《通知》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类人员换证后有效期延至退休,五类人员可换新证
《通知》规定,在2009年6月30日前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2009年7月1日后换领新证时年龄已达到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年龄确认时点最晚以2010年3月31日为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男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经申请认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凭《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即可办理换证手续。
对以下五类人员,符合条件进行失业登记后,可申领新证: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4050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持证领取补助补贴,有几个期限要注意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般采取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进行,申请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
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户歇业、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关系、《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剩余有效期限不足12个月等,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一个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就业转失业领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后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下同)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录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后,就业时间晚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该月起享受;就业时间早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下月起享受。
延长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上岗期限
对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满3年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3年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经本人申请并作出上岗承诺,考核考评合格的,可继续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