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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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为稳步提高低收入者特别是生产一线员工的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相比,最高档增长幅度达到19.1%,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目前居全国省区前列。
以上内容摘自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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