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为适应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市委、市政府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的《办法》充分考虑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并切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建国前老工人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城居医保老年居民参保人员户口迁入年限限制、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城居医保参保范围、农民工医保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做了调整和补充,可谓“亮点多多”。
一是取消企业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规定。原《办法》中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方可继续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新《办法》取消了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缴纳,此举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参保企业、协缴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二是取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根据原《办法》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新《办法》取消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其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及普通门诊医疗费无需承担起付标准,直接按医院等级不同,由个人及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减轻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他们的人文关怀。
三是取消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杭州市区的老年居民,户籍须累计满5年才能参加医保的政策。原《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迁入杭州市区的老年居民,应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累计满5年,方可参加医保。而目前部分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杭州市区,且未满杭州市区非农户籍5年的老年居民,因政策原因不能参加杭州医保,同时这部分人又因户籍关系已迁出,不能在原籍地继续保留医疗保险关系,造成这部分老年居民在两地均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办法》取消了这一户籍迁入年限政策限制,只要是杭州市区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未享受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均可参加本市城居医保。此举解决了城市之间老年居民参保条件的盲区,是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全民覆盖的重要举措。
四是允许市区农村户籍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办法》规定市区农村户籍人员中除中小学生外,其他农村居民不能参加城居医保。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增加,特别是健康意识的增强,希望能得到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但由于政策的限制,一部分农村居民虽有缴费能力,但不能参加城居医保。新《办法》扩大了市区农村户籍居民的参保险种范围,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市区农村户籍居民还可选择参加城居医保。此举不但可使市区农村户籍居民在参保险种的选择上有更强的自主性,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也有利于城居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的并轨。
五是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原《办法》中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这也是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方面的唯一区别。新《办法》不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由统筹基金按不同年龄不同划账比例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提高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待遇保障水平。
六是提高农民工医保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原《办法》中农民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新《办法》将其提高为12万元,提高了参保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缓解了患重病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除以上政策调整外,此次修订的《办法》还明确了2008年后已出台的医保政策。包括,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本级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整退休人员个人医保账户划账基数;对持有《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人员实施医保缴费减免政策;调整城镇居民医保中断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享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