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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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0年1月起,提高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及遗属户籍性质,生活困难补助费月水平提高65元到185元不等,提高后待遇水平390元到915元不等。目前,提高补助标准工作已全面落实到位。本次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遗属共涉及8149人,月增加支出共计6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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