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奖励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落实稳定就业补贴政策
为奖励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裁员、不减薪,维护就业局势的稳定,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关于对杭州市区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321号)精神,我市将对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主城区企业积极落实稳定就业补贴奖励。
2009年内,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且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2009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退休、退职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或辞职的除外)少于单位平均参保人数1%的主城区企业可在2009年12月5日前,向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若企业已享受困难企业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则不再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杭州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申请表》
(二)2009年4月、5月、6月失业保险费地税申报表及托收凭证;
(三) 2009年3月和10月工资发放清单;
(四) 2009年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五) 2009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
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申请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对上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审定,经批准后,申请企业可享受相当于其2009年第二季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标准的稳定就业补贴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拨付给企业。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