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出台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日前,桐庐县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联合下发《桐庐县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该县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该县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才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企业按工程合同价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合同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2000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本县建筑企业或以年度登记备案企业按企业资质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业承包资质企业20万元;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30万元;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40万元;一级、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60万元。
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时,向县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及违约责任。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县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可以动用专户保证金,用以支付民工工资。“办法”将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且不积极有效清欠、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等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允许参加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