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出台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日前,桐庐县委、县政府下发通知,出台《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简称“两个基本办法”),并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其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办法”出台之前尚未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内的群体而制定的新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养老保险费,县财政补贴比例为5%。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如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也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不超过10年的养老保险费。“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县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和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不属于此保障范围。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可在28000元、22000元、17000元三档缴费标准中选择一档,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所需资金由政府、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城镇老年居民,县财政补贴35%,个人承担65%;农村老年居民,县财政补贴30%,个人承担70%。上述三档缴费标准相对应的享受待遇分别为210元/月、160元/月、120元/月,参保人员自缴参保缴费次月起,根据缴费标准,按月领取相应档次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困难人群参保采用倒比例形式。如低保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县财政补贴比例为15%;参加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城镇老年居民个人承担30%、县财政补贴70%;农村老年居民个人承担35%、县财政补贴65%。孤寡老人个人免缴基本生活保障费,所需费用全额由政府承担,享受待遇按160元/月确定。
《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等制度。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根据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不同,分为“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模式;费用报销实行通道式,即门诊和住院费用合并计入基数,超过起付线后按规定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按参保对象户籍性质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采用“新农合”模式,政府补贴也一样。困难人群参保,政府给予补贴。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新增加了对外来人员的救助,将 2年内连续以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桐庐县“两个基本办法”以贯彻市委市政府“两个基本办法”精神为原则,同时又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思路,将该县40万城乡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都纳入了养老、医疗保障范围,各险种制度可选择可转换,并且对参保的困难群体政府加大补贴力度。下一步,桐庐县劳动保障部门将尽快制定“两个基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好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参保工作,使新政策真正惠及全县每一户家庭,切实提高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