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正式出台实施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两个办法
从7月1日开始,淳安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个保障办法正式实施。《两个办法》的出台,是淳安县在构建“城乡统筹、全民共享”社会保障体系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淳安县委、县政府着力***养老保障难、城乡看病难问题而真心为老百姓办的一件实事,也是倍受广大城乡群众欢迎的一件好事。
今年以来,围绕《两个办法》的制订,淳安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前期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杭州市《两个办法》出台后,副县长王晓林亲自牵头组织劳动保障等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方案拟订、经费测算等相关工作,并于3月底形成《两个办法》初稿。4月份,淳安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先行研究并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职能的调整方案。之后,县委书记陈新华、县长胡侠也分别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研,对《两个办法》的制订提出了相关的要求。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先后召开了19个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草案提交县人大主任会议、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协商,并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淳安县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是在参照杭州市的《两个办法》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确立的框架体系,其中《淳安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将原独立运作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三个制度和新设立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制度整合到一个制度框架内,全文共分7个部分,57条。《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将原来独立运作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三个制度和新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到一个制度框架内,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全文分9个部分,66条。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个办法》包括九项制度,在政策内容调整上主要是新出台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三项制度,完善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概括起来,《两个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广覆盖。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中,在保持原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老年居民两类群体的养老需求和呼声,新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在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养老政策的广覆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新增企业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移交归并整合到基本医疗保障一个制度框架内。同时根据省市要求,将原涵括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少年儿童划出,单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广覆盖。二是低起步。在制订《两个办法》的过程中,我们综合考虑县财政、企业和个体承受力等各方面实际,在两个体系各险种的缴费比例、享受标准上作了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减轻了企业、劳动者负担,在部分享受待遇标准上进行了适当调整,体现了低起步特点。如:我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单位缴费比例设置为16%,比杭州市低3个百分点;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中个人缴费设置为每月150元的缴费基数标准,享受标准为每月300元,分别略低于杭州市200元个人缴费基数标准、350元享受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单位缴费比例设置为省平工资7%,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最高限额6万元,均略低于杭州市;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在全市也是最低的。三是重特惠。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参保难”的问题,注重政策向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倾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切实提高他们的参保能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缴费上,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对持有效期内《淳安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与财政补贴比例实行倒置,以上一年全县农村居民纯收入的100%为基数,财政补贴15%,个人缴费5%;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级以上《残疾证》对象,其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免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部免缴。在报销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对参保人员在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符合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基金承担比例比县内外其他定点机构高5%,对属于常见慢性病药品目录内的报销比例提高至40%,以缓解农村群众“看病难”压力,尤其是缓解淳安农村常见慢性病患者用药压力。四是可转换。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个保障体系中各险种间实行互通和转换,为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原则上设置从低到高的转换通道,不设置从高到低的逆向通道。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中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可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保证基金安全运行,避免参保人员在患病时临时参加较高医疗保障以提高医疗费用报销额度的情况发生,对低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转为高标准缴纳医疗保险的,设置待遇等待期,并在此期间,按低标准缴纳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五是可持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大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注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各种保险制度的持续性。这次推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予优先参保,为避免一次性转换人数过于集中等问题,设置5年过渡期,每年由政府下达指导性指标。同时对年满60周岁和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也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年过渡期内,即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以保证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同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然增长机制,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相应的增资频率和比例相应提高养老金,以确保制度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