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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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近日,萧山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萧山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该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750元调整为每月850元。
同时,《通知》还对萧山区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了相应调整,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小时7.2元。
萧山区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讲,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以后,即今年9月1日后,如企业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没有达到850元,企业应当给予补足。任何企业都不得支付给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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