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实施按职工工资总额征缴社会保险费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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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近日,萧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萧山区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萧山区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萧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五费合征”。用人单位五项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必须一致,费率一费一定,五费必须同时缴纳。其中按照“双低”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暂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同时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间为准)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单位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核定。鉴于萧山区的实际情况,从2007年1月起,所有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5%核定。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小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则以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为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单位缴费基数不作调减。 《通知》强调,参保职工根据其劳动关系决定参保所在单位,在职职工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形式参加社会保险。(萧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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