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扩大工伤保险实施范围200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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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近日,淳安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当地县人事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更多的劳动者被依法纳入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凡淳安县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通知》精神,上述单位和组织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我省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淳安县扩大工伤保险实施范围,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制度保障。(淳安 姜炳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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