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出台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意见200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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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被征地农民晚年生活有了基本保障 为推进淳安县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淳安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晚年基本生活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实施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进行试点,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范围和对象:2003年1月1日以后千岛湖镇规划区、县经济开发区、坪山工业园区、汾口工业区块范围内以及2005年1月1日以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基本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实施方式和内容: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参保人员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出资筹集,标准分别为: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和5000元;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直至死亡;享受的待遇分别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和50元。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充分考虑该县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同时缴费与待遇挂钩,极大地调动了缴费积极性,保障了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淳安 姜炳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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