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方式200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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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为切实解决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因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垫付困难或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便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原选择一家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记帐方式的参保人员可调整为选择两家记帐方式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原选择两家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方式的参保人员也可调整为两家记帐方式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参保人员在2005年6月30日前,由个人垫付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可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持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医疗费收据原件和医疗费明细清单,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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