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出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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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保障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政发〔2002〕27号、浙政发〔2003〕26号、浙劳社农〔2003〕79号、杭政〔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桐政发〔2003〕141号文件试行情况,《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于4月份出台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指的被征地人员,是指在桐庐县范围内经批准征用土地所涉及的或者人均耕地不足0.2亩、符合成建制“农转非”的行政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的在册农业人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在监狱服刑或劳教的人员)中,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应实行基本养老保障。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行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或基本养老保障安置;被征地时年龄不满16周岁的人员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列入此办法。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费的缴费总额分为28000元、22000元、17000元三档,所享受标准分别为210元/月、160元/月、120元/月,缴费年金根据缴费年限决定,从缴费的次年起,暂按每年提高5元的月标准计发。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缴费总额的35%由县或镇乡(街道)承担,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65%由村集体和个人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被征地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后,仍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或原已参保的可以保留、续保或按规定折算。具体折算办法:按折算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的企业职工缴费比例折算成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合并计算。折算的缴费年限原则上应从参保时往前补缴年限处理,对往前推至16周岁时仍有剩余年限的,作为往后预缴年限处理。到达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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