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半月的诉讼历程一个半小时调解解决200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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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2004年4月下旬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待了来自浙江江山农村徐某和翁某夫妇,二人哭诉其27岁的女儿徐某某在上班途中与火车相撞死亡,要求女儿的工作单位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并告知二人,要主张工伤待遇,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后应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提起申诉。于是夫妇俩向上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2004年6月15日该局作出了徐某某构成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工伤补偿问题,夫妇二人与用工单位协商不成,便以申诉人的身份,于2004年6月28日向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当日就立案受理。 在仲裁委对该案件审理、调查过程中,令申诉人没有想到的是,用工单位因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于2004年7月5日向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上城区仲裁委于2004年7月6日依法中止了案件的审理,并将中止审理的决定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后用工单位对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04年9月28日向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又于2004年12月2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2005年2月23日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终审判决,历时七个半月的“一议二审”程序终于结束。2005年2月24日上城区仲裁委恢复对该案的审理。 仲裁委考虑到,对于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上当事人双方已耗时了七个半月之久,如果以裁决的方式解决此案,要是一方对裁决不服,再经过一审和二审的诉讼程序,不仅不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加大了双方的诉讼成本。特别是申诉人远在江山农村,来杭应诉费时、费钱、费精力。仲裁委认为最好的方式是调解解决,但因双方对补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要调解成功难度很大。于是,仲裁委首先对被诉单位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单位认为本次事故主要是徐某某上班为绕近路造成的,单位又无过错,对本次工伤全部由其承担责任表示不理解,仲裁委工作人员找到了该单位为何屡次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原因所在,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经理分析、讲解《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使其认识到承担工伤责任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仲裁委也了解到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无资金运转,已停止经营很长时间,面临倒闭。仲裁委要求单位尽最大努力筹集钱款,对申诉人做合理的补偿。在与申诉人联系中得知,徐某某死亡后,单位态度比较积极,不仅支付了所有的丧葬等费用,而且已补偿申诉人1.1万元。申诉人对单位面临倒闭、无钱补偿的情况比较清楚。仲裁委要求申诉人在调解时要注意方式,能作出合理让步。仲裁委还多次与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联系,要求单位能借款补偿申诉人。2005年3月24日仲裁委认为调解时机已成熟,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张经理亲自前来参加调解。仲裁委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双方作了一定的思想工作,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协商,张经理表示单位已无钱支付补偿款,但愿意与其配偶协商,从自己家里拿4万元作为补偿。最终申诉人接受单位提出支付4万元的条件。仲裁委考虑申诉人路途较远,执行不方便,要求单位当日履行完毕。张经理当即表示同意。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申诉人拿到钱后,对仲裁委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一再表示感谢,并于当日回家。用工单位对仲裁委在调解前后所作的工作表示赞赏。 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时,在查明事实、调查走访的基础上,坚持“快立、快裁、快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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