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调整辖区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200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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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就业困难群众的安置力度,促进全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下城区结合实际,对辖区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做了进一步调整。 一是调整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结合下城区就业困难人员的现状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情况,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辖区从事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人员的月工资(不含社会保险补贴)分别按660元、710元和841元发放。调整后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补贴,统一按杭州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核拨;社会保险费补贴、综合保险等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是调整社区“五级服务”联络员的聘用标准及劳动报酬。根据每个社区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分布情况,核定联络员的配备人数。社区内失业人员超过400人的,每300名失业人员配备一名社区劳动保障“五级服务”联络员。企业退休人员超过500人的,每200名企业退休人员配备一名“五级服务”联络员;少于500人且又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每150名企业退休人员配备一名“五级服务”联络员。五级服务联络员实行弹性工作制,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市政府确定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后,聘为专职工作人员,每400名企业退休人员配备一名“五级服务”联络员,月工资(不含社会保险补贴)按不低于杭州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620元发放。 三是调整用人单位享受用工补助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凡下城区的企(事)业单位及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缴纳在下城区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民办非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社区组织等,招用下城区户籍并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为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发给682元以上月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审核同意,按被招用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实行补助。符合杭州市企业用工补助政策的可同时享受。 四是实行职业介绍成功补贴费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确认的单位和个人,凡介绍成功一名下城区常住户口并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放补贴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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