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创业政策配套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精神,为了使就业创业政策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实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将原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二、扩大部分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对象范围
(一)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扶持对象范围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拓展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社区、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范围统一拓展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扶持对象范围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
2016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仍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有效期满后,按上款规定执行。
(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小微创业园园内房租补贴和园外房租补贴扶持对象范围中的城镇转业复退军人拓展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五)用人单位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扶持对象范围中的城镇退役士兵拓展为退役士兵。
(六)将大学生创业导师调整为创业导师,培育发展我市创业服务业和新生代创业导师。经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安排,与在杭高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在杭高校或杭州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或该类人群创业团队结对开展创业辅导的导师,可按每人(每个创业团队)2000元的标准享受综合性补贴;指导该类人群或该类人群创业团队创业在市区领取营业证照且稳定经营12个月(含)以上的,可享受8000元的绩效性补贴。
(七)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对象中的被征地农民调整为被征地居民。2016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提高部分就业创业政策补贴标准
(一)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按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标准执行。
(二)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合并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经办流程、资金列支渠道等按用人单位招用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规定执行。其中,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县(市)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经办流程、资金列支渠道等由各县(市)另行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市就业专项资金不再承担。
(三)政策性帮扶岗位的综合补贴、劳务性费用标准统一调整为按社区政策性帮扶岗位规定执行。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综合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未满的,可享受至期满;政策享受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按原规定执行,补贴对象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的按逾期申请处理办法执行;政策享受期在2017年1月1日后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应填写《劳务派遣单位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申请表》,提供工资发放证明(银行发放凭证)、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重点审查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情况,是否订立2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必要时应实地检查核实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三)对“三类岗位”上岗人员已实现创业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不再给予享受相应政策。
(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条件中“首次创办”是指第一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证照。同一家庭成员间转让过户的,不属“首次创办”。
(五)加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管力度,强化实地检查手段,必要时经办部门应会同劳动监察、财政监督检查等部门联合行动。对资金使用管理有效性、规范性、安全性问题较严重的城区,经办部门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市级资金承担比例。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在其纠正或消除不良行为后果前不予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五、其他
(一)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鼓励自主创业,不断提高城乡就业一体化水平。加强基层平台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区、县(市)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较大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增配专职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力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行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开展促进就业创业精准服务专项活动,培育扶持就业服务类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发展。加快就业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就业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
(二)各城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 年 月 日起执行。智慧就业信息系统,相关登记类、认定类和申请审核类的证件、证明、表式等资料应及时进行相应转换。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按规定要求,实现与主城区就业一体化。加快推进各县(市)与市区就业一体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