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4〕***号)精神,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规范化、职业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现将杭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杭州市区注册,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和家庭烹饪五类工作岗位。
二、补贴条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注册地在杭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二)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三)在岗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不少于20人;
(四)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杭州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责任追究;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申报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是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不含个人代扣代缴部分)。政策认定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中的补贴政策。
四、申报材料
(一)《杭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
(二)企业营业证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其他五类岗位家政服务员定岗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含与财务记帐凭证一致的工
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
(五)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
(六)《杭州市区家政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花名册》及excel电子表格(***2);
(七)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由市人社部门通过社保系统直接比对审核。
五、申请和拨付流程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方法,当年申请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期为次年2月1日至8月31日,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应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及时按要求提出申请,报送所需材料。2014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可于2016年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金额进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按照一定比例对每家申报企业***抽查,自初审通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抽查通过的,报市人力社保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杭州就业网对申报企业名称、享受补贴人数、具体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局核拨。
(三)拨付。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申报企业。
六、监督管理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转岗换岗的,申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申请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家政服务企业,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按要求在申报期内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
1、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继续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所需经费自行承担。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1.《 年度杭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 年度杭州市区家政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花名册》。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