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
(一)扶持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劳动者,2003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娱乐业、桑拿、***、网吧、洗头、足浴、***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标准
1.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可提高为50万元。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具体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
2. 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允许其再次贷款。同一扶持对象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对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借款人,贷款次数不超过4次。申请人的营业证照有效期已不足2年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证照的有效期。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
3. 在允许贴息的范围内,对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不设毕业年限)、市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
(三)申请程序和要求
1. 申请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携营业证照及下列资料之一,向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或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其户籍证明;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在读证明;
(3)就业创业证(或有效的《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下同);
(4)军人退出现役证明及其户籍证明;
2. 受理认定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同意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区人力社保部门。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后进行实时审核认定,对审核通过的30万元及以下额度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出具《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1,以下简称《认定表》);30万元以上额度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认定表》。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对区人力社保部门贴息资格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3. 银行放贷
自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的申请人携《认定表》和经办银行所需资料;需要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携《认定表》和担保函,至各区指定的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经办银行按照贷款“三查”等信贷原则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进行独立调查审批。对资料齐全、同意贷款的,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贴息申请程序和要求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可向其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请贴息,并提交《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还本付息凭证等资料。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后,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同意后在每月15日前填写《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通过互联网获得贷款的贴息申请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的劳动者,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经市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的,经申请审核给予贴息。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由借款人携带有效贴息资格认定所需资料、借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证等向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贴息的审核拨付办法、次数、标准、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未经贴息资格认定直接在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借款合同起始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的,经申请审核按上述办法给予贴息。
(六)其他
1.申请人应在其所创办的经营实体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除由户籍所在农村经济合作社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区户籍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对非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但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其身份以经工商、民政部门备案的章程确定的为准。
2. 在市区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3. 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的认定以营业证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包含此类项目为准。
4. 毕业5年以内的非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申请时间距毕业证明的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对通过互联网方式获得贷款的上述人员,获贷时间距毕业证明的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
5. 借款人家庭其他成员不得以相同范围、性质的经营项目重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6. 对中止创业人员,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7.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逾期还本付息,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可给予贴息,其他情况一律不予贴息:
(1)因经办银行和人力社保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原因造成逾期还本付息的,出具由经办银行或相应人力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说明;
(2)未按时还本付息但未被经办银行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的,提交由经办银行盖章的个人征信记录报告。
二、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扶持对象
在市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前12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在300人以下,其中招用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贴息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其他实行50%贴息。对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企业,贴息次数不超过2次。对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企业,贴息次数不超过4次。
(三)申请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经营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2,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资格证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认定前12个月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还款承诺书;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资格评估和实地考察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
3.认定发证。市人力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放《认定表》,《认定表》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的3个月。企业至受理认定申请的区人力社保部门领取《认定表》。
4.银行放贷。持《认定表》的企业至各区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贷款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核,对同意贷款的,可根据其招用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转业复退军人总人数,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四)贴息申请程序和要求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企业在贷款期满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向受理认定申请的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认定表》、还本付息凭证、入驻科技孵化器的还需提供由孵化器出具的入驻孵化证明、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
三、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管理和激励
(一)风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各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分别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市本级按相同额度进行配套,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可能出现损失的风险补偿。各区风险基金首期不低于500万元;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确定风险基金额度。各地应视贷款业务开展后的具体情况对风险基金额度进行合理调整。各地风险基金及与其配套的市本级风险基金专户存储于经选定的经办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经办银行应在其信贷计划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计划,额度可放大为专户存储于该行的风险基金的5倍。
(二)风险控制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办法,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当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催收或通过风险基金补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放款。鼓励各区引入竞争机制,以采取不划转风险基金的方式增加经办银行。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经办业务量明显偏低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制度。对经反复催缴仍不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能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其不良贷款情况录入计算机系统,暂停其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资格。
(三)呆坏账损失补助
1. 补助办法
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后,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承担30%、50%、20%的贷款损失(含贷款期利息。市级、区级风险基金各分担50%,下同);其他,由风险基金按照贷款损失的80%给予风险补偿,其余20%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后,由风险基金按照贴息部分贷款本金净损失的10%补偿,其余部分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对该类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利息,以及由银行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不再给予贴息或风险补偿。若该类贷款得到清偿,其已兑现的风险补偿金在下一期补偿中进行核减。
2. 申请程序和要求
经办银行每年3月5日前向相应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一年度年末不良贷款明细和不良贷款认定资料。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3月25日前同时报区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区财政局向区人力社保部门下达《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通知书》,区人力社保部门接到《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通知书》后,应及时将风险补偿金从风险基金专户划转至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补助
1. 补助标准
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按其年末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手续成本补贴。当年贷款回收率( 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应回收额×100%,下同 )达到95%以上,按其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补助。
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按实际贷款回收额的0.5%给予补助。
2. 申请程序和要求
经办银行每年3月5日前向相应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上一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名册、手续成本补贴计算说明、年末到期贷款的回收明细、3次以上相关贷后***资料。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3月2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
(五)担保机构补助
1. 补助标准
担保机构为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可享受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助;承担贷款损失比例在50%以上的,可再享受贷款本金1%的手续费补助和实际贷款回收额2%的回收补助。
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的,产生的担保机构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 申请程序和要求
担保机构每年3月5日前向相应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上一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名册、担保费补助计算说明、年末到期贷款的回收明细等资料。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3月2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
四、联席会议制度
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组成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沟通,加强配合。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的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按规定确定各自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市人力社保局要切实承担起市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指导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负责管理风险基金账户,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贴息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贴息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检查,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催收工作。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要做好贴息资格审查、贴息受理初审,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做好有关调查和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要牵头定期开展贷款需求情况调研,合理调整风险基金规模,逐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市金融办要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体系,指导各区金融办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各经办银行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加强贷前调查、贷后***和回收工作, 切实防范风险。按月做好贷款统计工作,加强与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沟通。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力度,对经反复催收仍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要及时发出催款律师函,直至向杭州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担保机构要严格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工作。与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管理,掌握其经营、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时履行义务。按合作约定代偿呆坏账损失,并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追索贷款工作。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城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可按现行办法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
2、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