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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文件精神,现就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8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就业登记工作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可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1、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再次办理时,上述证照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2、业务经办授权委托书;
  3、《杭州市就业登记名册》(一式两份);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
  6、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复印件、2寸证件照。(下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人员,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或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其中非市区户籍人员也可到市或其所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的发放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人员,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应凭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到原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注销的,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持《就业创业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也可到其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的发放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已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办理申报灵活就业[中(终)止]手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四)已办理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手续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该类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该证件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统一保管。终止上岗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将《就业创业证》交还劳动者本人保管。
  二、做好失业登记工作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3、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
  4、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社区(行政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市区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不再申领《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原有效证件可继续正常使用。
  (七)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生,提供毕(肆)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3、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6、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7、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市区户籍人员要求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需提供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资料: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8、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非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2、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3、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4、持申领时间未满半年《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证明;
  5、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九)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提供延迟登记的情况说明,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失业登记。
  (十)登记失业人员应主动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联系,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后,应于15日内告知经办机构。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领取营业证照的;
  3、从事灵活就业或已从事其他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区以外的;
  7、《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失效的;
  8、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9、经经办机构连续3次职业介绍,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经办机构联系的;
  11、已办理或视作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12、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失业登记后每满6个月,登记失业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到户籍或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其失业状态。对未按时确认失业状态的,视作无就业愿望,注销其失业登记。
  三、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十二)下列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证件照及下列相关资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按本通知第(十六)条执行;
  2、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人员,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5、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十三)下列市区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证件照及下列相关资料:
  1、低保家庭劳动力,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2、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提供《杭州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认定表》;
  3、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杭州市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4、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十四)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对经申请认定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其他人员不能再次申请认定。
  “就业援助卡”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凭证,不再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
  (十五)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自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将申请资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十六)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家庭关系人员证明)、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将申请资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对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或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
  (十七)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政策享受凭证:
  1、“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的;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户籍迁出市区的;
  4、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5、经经办机构连续3次职业介绍,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6、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就业创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
  7、因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8、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十八)大学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有效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委托本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代为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凭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向就业创业地所在区或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申领《就业创业证》。
  五、做好政策享受衔接工作
  (十九)加强新老政策衔接。有效的原政策享受凭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期满,等同于 “就业援助卡”。
  对2016年1月31日前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其他人员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仍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属于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残疾人,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并经重新申请认定,新的“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16年1月31日前认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继续有效,有效期为3年(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对2016年1月31日前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原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由本人携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就业创业证》、《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2寸证件照及其他相关资料(困难家庭、残疾、毕业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其 “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
  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在2016年1月31日前有效期满,且再次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在2016年2月29日前按原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原规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起始日应早于2016年1月31日)。
  (二十)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2016年1月31日,新杭州人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贴尚未期满的,2016年2月1日后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向户籍所在或营业证照登记注册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对审核通过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享受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向营业证照登记注册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所招用人员的身份认定申请。对审核通过的,在相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六、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十三)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职责。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创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并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创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并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按规定做好“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享受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公示工作;做好创业人员和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受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委托协助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做好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受理工作;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二十四)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联动机制。各级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探索在常用领域中先行先试,以“就业网+社保卡”的新应用模式,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十六)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没有档案为由不予受理。符合存放政策的个人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二十七)《就业创业证》上的证件照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粘贴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的,可免加盖钢印。
  (二十八)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非市区户籍人员到《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发放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报损,并以在报刊登报声明、社区(行政村)公告栏张贴声明等适当方式公示作废后,符合条件的提供2寸证件照办理补发手续。
  七、其他
  (二十九)本通知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十)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十一)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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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铁岭生猪产业产能恢复价格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