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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5月07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草案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三)传真:01084233796
  (四)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及为其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单位代缴义务] 用人单位应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四条[基金账户]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缴费记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各项基金和相应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每年至少一次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并负责缴费记录的安全保密和保存完整。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七条[单位缴费情况通报]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征收情况公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个人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在个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参保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费余额不足的,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应当及时提醒;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人。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责令缴纳]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或者补足,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一)未按时申报且未缴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缴纳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查询账户]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补缴和催告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划拨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查询情况,制作《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划拨的理由和依据;

  (三)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划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送达《划拨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并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同时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滞纳金执行]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滞纳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与其通过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约定滞纳金偿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划拨后,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协议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延期缴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延期的期限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金额;

(三)担保方式、担保财产及其评估报告;

(四)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五)其他有利于社会保险费安全征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延期缴费期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延期缴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不影响其职工在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担保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供担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权利瑕疵,并对担保财产的价值依法进行评估,使担保财产价值能够抵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担保财产的处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当在延期缴费协议中约定,在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未能清偿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一)经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提供担保的;

  (二)延期缴费协议期满、但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因价值发生变化未能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第三十一条[申请强制执行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划拨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催告情况;

  (四)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情况;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二)造成缴费记录泄密或者缺失的;

  (三)少征或者多征社会保险费的;

  (四)故意少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申报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时足额缴费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经办和征收机构信息沟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第三十七条[统一表单]本规定中有关文书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1: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3: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4: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1:

            编号: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存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 直送   邮寄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收件人                     经办人:

---------------------------------------------------------

            

           编号: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

  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截至            日欠缴社会保险费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现依法责令你单位于       月 日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    元和滞纳金      元(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上缴至:(方式)    

  无法定理由逾期未缴纳的,我们将依法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欠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催告书3日内来我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2:

            编号: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存 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 直送   邮寄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收件人                     经办人:

----------------- ---------------------------------------

            编号: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截至_____年___月,欠缴社会保险费___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请协助查询该单位开立的存款账户情况,并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提供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对应账户存款余额等账户信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3: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存 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 直送   邮寄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收件人                     经办人:.

-----------------------------------------------------------

 

              编号: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划拨       欠缴社会保险费(《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编号_________))。请于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划拨所欠社会保险费计________ 元(大写)。划拨账户、接收账户信息如下:

  划拨账户:                接收账户:

  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②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章)

                       

     

***4: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存 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 直送   邮寄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收件人                     经办人:.

-----------------------------------------------------------

   

   

               编号: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划拨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计________元(大写)。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章)

                                          

         

       

 

 

 

 

  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6章38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第二条);

  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第三条);

  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四条第一款);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第二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体现统一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

  一是修改申报时限。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

  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根据实践情况,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第五条第二款);细化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第六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删去原办法有关不能即时审核的内容(第七条);增加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义务(第十条);

  三是增加个人申报内容。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第十一条)。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

  一是完善缴费方式。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第十二条);

  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四条);

  三是增加个人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额机构代扣;同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划缴和告知义务(第十九条)。

  (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第二十条)。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第二十一条),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第二十二条),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第二十三条)。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此外,我们还统一制定了相关法律文书,作为本规定的***,以增强统一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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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4:13:5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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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助力天府旅游名县建设客博园10月开园迎客
  23. 县机保局专题学习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暨县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
  24. 立山镇安全工作信息动态
  25. 强技能塑形象
  26. 文星镇传达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27. 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第九检查组视察仪陇水利工作
  28. 仪陇县审计局关于仪陇县工业集中区西阳园区规划二号路市政道路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结果公告
  29. 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仪陇县委关于2021年面向西部计划志愿者公开考核招聘乡镇
  30. 金城镇开展三接访活动
  31. 急民所急解民所忧——仪陇县张公镇三接访活动简报
  32. 永光乡做好新合医疗把实事办好
  33. 一条线服务国土办证大厅整合后正式投入运行
  34. 仪陇县上半年地方生产总值5602亿元同比增长119
  35. 仪陇县福利中心来了一群开心果
  36. 我县收听收看全省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37. 仪陇县成功召开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会
  38. 仪陇县开展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运行专项整治活动
  39. 观紫镇集中宣传为民利民
  40. 复兴镇召开阳光问政坝坝会活动
  41. 朗池教育系统2018脱贫攻坚全面启动
  42. 县实验学校师生爱心援助身患白血病的文碧焕老师
  43. 南充市思凤溪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公示
  44. 仪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酸检测耗材询价采购公告
  45. 石全华在立山瓦子思德柳桠等乡镇调研场镇建设和产业培育工作
  46. 仪陇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四川宏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审查意见的
  47. 安化乡传达学习中共营山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精神
  48.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解释说明
  49. 文星镇召开脱贫攻坚补短推进会
  50. 木垭镇组织召开2020年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会
  51. 仪陇县统计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会议
  52. 全县将展开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排查
  53. 县社保局安排五一假期相关工作
  54. 朱德故里景区有序开放公告
  55. 丁字桥镇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
  56. 董文武唐弘平一行到思德镇督导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57. 柳垭镇脱贫攻坚交叉检查问题整改会
  58. 清水乡脱贫攻坚推进会
  59. 仪陇县机保局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
  60. 观紫镇开展安全生产月节前安全隐患集中排查
  61. 纪念512关爱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
  62. 营山县交通运输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
  63. 加强应急救援演练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64. 回春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成功补选一名副镇长
  65. 金城镇开展三接访活动
  66. 芭蕉乡人民政府落实河长制巡河工作
  67. 县纪检监察巡察系统举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讲座
  68. 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仪陇县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69. 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办东西部扶贫协作磐安特色小吃店的公告
  70. 我县经开区举行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歌咏比赛
  71. 县机保局专题学习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
  72. 仪陇大队召开5月上半月队伍管理暨安全形势分析会
  73. 编织防腐天网让工程建设领域风清气正
  74. 复兴镇认真排查整治用电用气安全隐患
  75.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李泽林一行莅临仪陇调研指导工作
  76. 板桥乡脱贫攻坚推进会
  77. 巴南高速90公里道路月底试通车
  78. 市政务管理局局长袁伟平来我县督导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场会筹备工作
  79. 大仪镇召开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传达部署会议
  80. 我县举办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培训会
  81. 关于聘许海荣等24名同志任养护管理站站长的通知
  82. 仪陇县2021年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培训项目目录及培训补贴标准
  83. 仪陇县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专家论证会意见汇总表
  84. 实战演练掌握自身真实情况
  85. 19名农民工赴富士康科技集团成都科技园务工
  86. 致敬最可爱的人给环卫工人送清凉
  87. 1至11月22个项目落户仪陇推动仪陇经济大发展
  88. 县社保局参加信访条例修订15周年宣传活动
  89. 金马公路金城到日兴段完成铺筑水稳层
  9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2020年春节期间值勤保障工作会议
  91. 金城镇组织召开近期工作推进会
  92. 人防办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93. 仪陇县来仪乡召开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会议
  94. 日兴司法所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法宣传
  95. 仪陇县路政大队查处带泥上路车辆确保公路整洁畅通
  96. 我局举办居保公众号使用培训会
  97. 日兴镇迎接展五个一三个一帮扶力量交叉检查工作
  98. 中共仪陇县委组织部关于2019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的补充公告
  99. 永光乡召开民主生活会
  100. 仪陇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四川出门科技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