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就业新政享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该文件规定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杭州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即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和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对持证者主要给予享受下列政策:
一、对用人单位吸纳持证者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6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二、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的,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五、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安排持证者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
申请享受上述除第四、五项补贴以外的其他政策补贴的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即就业一年后的半年内),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详情咨询12333或登陆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zjhz.hrss.gov.cn)。
特此通告。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