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9年度杭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位个体参保人员:
为做好2009年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缴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精神,从2009年4月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由原来的20%调整为18%。
2、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200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25918元,从2009年5月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自行选择。
因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如缴费基数按2008年省职工平均工资80%选择为例,参保人员月缴费额为:25918÷12×80%×18%=311.02(元)。
附:2009年参考缴费金额(月/元)
缴费时间 | 缴费比例 | 缴费基数 | ||||
省平均工资80% | 省平均工资100% | 省平均工资200% | 省平均工资300% | |||
1月―3月 | 20% | 328.04 | 410.05 | 820.1 | 1230.15 | |
4月 | 18% | 295.24 | 369.05 | 738.09 | 1107.14 | |
5月―12月 | 18% | 311.02 | 388.77 | 777.54 | 1166.31 | |
市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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