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下浮的通知
各位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有关规定,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通过今明两年各减征相当于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实施。2008年减征数额为2008年11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2009年具体减征时间待明确后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减征标准
减征标准为:个体工商户所对应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08年11月应缴费额中雇主应承缴的额度。
个体工商户的参保雇员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二、杭州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减征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减征标准为:城镇个体劳动者2008年11月应缴费额中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的缴费部分。
举例说明:个体劳动者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按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的,原缴纳标准为410.05元/月,减征后,2008年11月应缴费额为1***.02元/月。
2、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标准为: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记入个人账户的2%以外的缴费部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和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金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举例说明:个体劳动者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按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的且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原缴纳标准为169元/月,减征后,2008年11月份应缴费额为4元/月(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为3元/月,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金为1元/月);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减征后,2008年11月份应缴费额为4元/月;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残疾证的人员,全部免缴。
三、参保人员享受待遇问题
享受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减征后,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1、城镇个体劳动者在2008年11月20日前办理申报缴纳2008年11月份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在2008年11月按减征标准扣缴。
2、城镇个体劳动者在2008年11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日办理申报缴纳2008年11月份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在2008年12月按减征标准扣缴。
3、城镇个体劳动者在2008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办理申报缴纳2008年11月份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在2009年1月按减征标准扣缴。
4、城镇个体劳动者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办理补缴2008年11月份社会保险费手续的,不再按减征标准扣缴,按原规定的标准扣缴。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办法,对于城镇个体劳动者因扣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三个月扣款不成功的,不再按减征标准进行缴纳,按原规定标准缴纳。
六、如对减征数额有异议的,请与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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