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缴费手续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经研究,自2007年6月20日起,启动本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非农业户籍且已满2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1996 年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划入前当地的非农业户籍年限,可视作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本办法保障对象: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以本人缴费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200元计算至75周岁,至75周岁其缴费时间不足3周年的按3周年计算;缴费时为75周岁(含)以上人员按3周年计算。费用一次性缴清。
(二)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应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缴纳生活保障费。
(三)参保时为孤寡老人的免予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三、保障待遇
(一)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350元,由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于每月15 日前发放到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参保手续办理
(一)申请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办理,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汇总审核并在社区公示,经区劳动保障、公安、民政部门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发给《缴费通知书》。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发给《免予缴费通知书》。
(二)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书》,在15日内到市商业银行网点一次性缴清费用,并办理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费发放银行活期存折(免予缴费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发放存折)。缴清费用后,凭银行交款回执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领取《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证》。
五、其他
(一)2007年6月30日之前申请参保并在规定期限缴清费用的(含免予缴费人员)参保人员,生活保障费从2007年7月份起按月发放。2007年7 月1 日以后申请参保的,生活保障费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发放;免予缴费人员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次月起按月发放。
(二)已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五八城迁”人员与子女生活补贴等政府规定的补贴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选择按本办法享受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后,原享受的补贴待遇应停止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咨询热线:876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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