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7年度杭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位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的有关规定,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近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06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为22070元,现将2007年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7年5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2006年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仍按20%确定。
因缴费基数调整,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以月缴费基数按2006年省职工平均工资60%选择为例,参保人员实际每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22070÷12×60%×20%=220.70(元)
咨询电话:87612333
附:2007年参考缴费标准
项目 | 缴费标准(月/元) | |||||
缴费基数 | 省平均工资60% | 省平均工资80% | 省平均工资100% | 省平均工资200% | 省平均工资300% | |
缴费时间 | 1月―4月 | 201.13 | 268.17 | 335.22 | 670.43 | 1005.65 |
5月―12月 | 220.70 | 294.27 | 367.83 | 735.67 | 1103.50 |
注:2007年1至4月按100%月缴费基数为1676.08元,5月―12月按100%月缴费基数为1839.17元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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