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指导思想和调整内容彰显执政为民理念
日前,市政府根据***和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适当增加了缴费档次
《意见》规定,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在现有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5个缴费档次。调整后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其中,新增加的每年600元、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5个缴费档次及标准从2012年缴费年度执行。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二、调整了政府补贴标准
(一)多缴者多补。年缴100元补60元,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700元补90元,年缴800元、900元、1000元补100元,年缴1200元、1500元、2000元补150元,年缴2500元、3000元补200元。
(二)长缴者多补。个人连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个人每多缴1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补缴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三)基础养老金补贴。在每人每月65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调整后郑州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
(四)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参保的高龄老人,年满70周岁每月补贴20元,年满80周岁每月补贴50元,年满90周岁每月补贴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补贴200元。
政府补贴调整从2012年1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调整了特殊群体政策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要求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按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计划生育补贴纳入郑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市政府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doc
(农村社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