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关事业离退休工作坚持三个原则正确计算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是计算职工退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导向和就业观念逐步转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人员日益增多。如何解决流动人员工作年限(缴费年限)衔接计算问题,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养老制度改革,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我市坚持“三个原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并指导实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坚持依法计算原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坚持“三个结合”原则,合理确定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年限计算办法。“三个结合”即结合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备案管理情况,结合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情况,依法、分段、合理计算职工工作年限。
二是坚持依据事实计算原则。对于一些因企业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个人疏忽导致就业手续丢失以及在人事管理环节中入编时间、报到时间、起薪时间不一致等原因而带来工作年限计算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依据事实计算职工工作年限。具体为: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并领取工资报酬的,在最后一个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可与被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是坚持统一规范计算原则。对于办理人才代理手续的人员,按照代理性质进行统一规范。一种情况是有工作单位而实行人事代理的,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在企业的缴费年限计为工作年限;另一种情况是虽办理了代理手续,但实际未在企业工作的,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开始计算工作年限。
(机关事业离退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