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出台文件制定新形势下工作年限计算办法
近日,市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从2011年3月30日起执行。该文件旨在解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业制度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由于国家政策相对滞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年限认定中出现的“不统一”问题,如印证工作经历的材料不统一、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不统一,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不统一等。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和省在新形势下工作年限计算政策的空白。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大中专毕业生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可与被录用、聘用、调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上述工作年限计算的工作时间可与被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单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代管档案,实际未工作的,人事代理、代管档案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另外,该通知还对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期间,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待业期间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机关事业离休退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