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6日
郑州市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确保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产生中层管理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参照本办法实行,特殊情况下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也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其他方法产生任用。
第四条 竞聘上岗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群众公认的原则;
(六)以岗定人、用人所长的原则。
第五条 竞聘的岗位应当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中核定的管理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中层管理岗位或者科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七条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实行本办法。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竞聘上岗选拔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中层管理岗位或者出现中层管理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需对中层管理岗位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岗位人选;
(二)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四)中层管理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高政治素质;
(三)本职位所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相应的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和从事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廉洁勤政,以身作则;
(八)有全局观念,善于采纳正确意见,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九)竞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竞聘中层管理岗位或者科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七级职员: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八级职员: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九级职员: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岗位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下岗位进行竞聘,首次一般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
第四章 竞聘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应当成立开展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竞聘领导小组一般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竞聘上岗组织实施时要邀请上级人事部门的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向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上报实施方案;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实施方案;
(四)公布职位、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六)组织竞聘;
(七)民主测评;
(八)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九)组织考察;
(十)任职备案;
(十一)公示;
(十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下发任命文件;
(十三)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竞聘可以根据岗位特点以及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者组织提名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不影响竞聘结果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或者备案,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通过竞聘上岗晋升职务的人员,按照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实行试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并享受相应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对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或尊重本人意愿自谋职业。
第五章 竞聘方式
第十八条 竞聘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能力等,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一般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在能力素质等方面对竞聘岗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民主测评主要考察竞聘人员德才表现及其在群众中的公认度,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民主测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察主要综合分析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综合结果以及年度、聘期考核结果,全面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作出评价。
组织考察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意见,作为提出拟聘人选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破格参加竞聘。
破格参加中层管理人员或者科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竞聘的,任职年限可比规定年限少一年。
第二十四条 参加竞聘人员在近两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参加竞聘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五条 参加竞聘人员在近两年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参加竞聘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参加竞聘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的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
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外聘人员及外聘专家、本单位同行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竞聘上岗中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 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竞聘人员违规违纪,取消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