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7〕49号)有关规定,按照《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郑人社职业〔2011〕32号)的要求,现就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均需进行年检。
二、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3月25日至4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一)鉴定所(站)的审批、变更手续及备案情况;
(二)鉴定所(站)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
(四)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效果、质量控制情况;
(五)鉴定所(站)考务管理、档案管理和执行收费标准情况。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提交的材料
(一)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包括鉴定所(站)2012年全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自查报告要以鉴定所(站)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二)批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批文、许可证、审批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三)《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基本情况表》(***1)。
(四)自评后的《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评分表》(***2)。
以上材料均需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不予受理。
五、年检程序
年检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于4月30日前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委北院3号楼102室)提交上述年检材料。职业能力建设处汇总、分析、研究后,在所(站)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鉴定所(站)进行抽查。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六、下列行为直接将其列为不合格
(一)不鉴定发证;(二)伪造证书信息;(三)超范围鉴定;(四)无标准鉴定;(五)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六)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七)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八)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九)变更负责人、地址、办公电话未报批备案。
七、结果发布
(一)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结果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二)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年检合格且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的鉴定所(站),可换发许可证。对于年检不合格的鉴定所(站),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鉴定工作,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八、工作要求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要把接受检查和改进工作、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强化管理及服务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年检的内容和标准,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职业(工种)标准要求,设置与相关工种鉴定能力相匹配的工位数,补充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场地、设施、检测仪器,切实做到以检查为动力,充实完善鉴定条件,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马大卫,张永海
联系电话:0371-67186162
***: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基本情况表.doc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评分表.doc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