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1〕33号文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1〕19号)要求,现就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以《***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劳社厅函〔2005〕132号)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文件为依据。
二、评估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三、主要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工作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合格评估表,***2),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工作使用《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示范评估表,***3),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评阶段(3月31日前)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合格评估工作要求,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2)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合格评估表》(***2)2份、《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表》2份(***4)、《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近三年(2008— 2010年)鉴定工作总结1份等其他评估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机关。
(二)审查评估阶段(4月1日—4月20日)
审批机关评估工作检查组(由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先审核材料后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基本条件及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评估,逐项评估打分(扣分项应注明扣分原因)。评估结束后,评估组所有专家须在评估表上签名确认。
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结果在80分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以申报部里组织的示范评估;出现否决项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鉴定工作,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按规定撤销其鉴定资质,对逾期未按规定参加,合格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视为自动放弃鉴定资质由审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审批机关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将其列为不合格:
1. 不鉴定发证;
2. 伪造证书信息;
3. 超范围和等级鉴定;
4. 无标准鉴定;
5.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
6. 无专职工作人员,各职业(工种)考评员不足3人;
7. 设施设备不能与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各职业(工种)的鉴定场地面积及设备数量不能同时容纳10个人的鉴定;
8. 出现擅自调整试卷内容,阅卷评分失误;
9.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丢失;
10. 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等情况,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
(三)上报推荐阶段(4月20日—30日)
审批机关评估工作检查组汇总评估情况,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评估工作总结、评估合格、不合格鉴定所(站)名单、推荐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及其合格评估表和情况说明等材料上报省厅。
(四)省厅组织申请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5月1日—31日)
省厅将根据各地评估情况,统一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结果,并组织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示范评估。。
(五)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6月1日—7月31日)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示范评估工作组(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等组成),根据《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对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五、工作要求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组成专门评估工作小组,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对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于2011年4月10日前向市局上报对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评估表的修改意见建议。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认真分析总结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撤销其鉴定资质。
(五)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鉴定工作秩序,完善鉴定设施和条件,提高鉴定质量,树立为鉴定人员服务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在开展合格评估工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与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文件及质量管理评估表格登录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azz.hrss.gov.cn,点击“通知公告”一栏搜寻相关文件。
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张耀辉,67185397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花浚军,67176371
电子信箱:zzzjc666@163.com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说明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
***3-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
***4-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