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为下岗失业人员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从12月21日起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对象与条件
年审对象为2003年以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列人员不予年审:
1、持证人员已经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2、2009年12月前持证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3、个人主动放弃或以往年度未参加年审的。
4、持证人无就业愿望,无特殊原因拒绝劳动部门提供的免费培训、就业服务的。
5、违反《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规定,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私自变更等形式转给他人使用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
二、年审办法与时间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下岗失业人员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年检登记,社区对符合条件者登记造册。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审核后汇总报区(县、市)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
3、区(县、市)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者输入网络,并加盖年审章,填写年检汇总表并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4、持有省内其他地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我市就业且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审。
年审时间为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未经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失效。
三、几点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严格条件,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工作。年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年审台帐。通过年审,全面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优惠政府扶持情况,增加再就业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3、各相关部门在年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郭晓军,郝迎喜。联系电话:68975260,68866279
***: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汇总表.xls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