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层建设构建和谐仲裁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新年新思路
1月9日,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揭牌成立。这是郑州市首家专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准法院”,标志着郑州市乃至河南在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迈向新一步。
2008年,继《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颁布实施,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郑州市于去年下半年开始筹建劳动争议仲裁院,作为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机构规格副县级,内设办公室、立案厅、案件审理厅。在劳动保障系统内抽调法律业务人员充实队伍,建立新的办案规责,对原有职责进行明确细化。新组建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将对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进行选聘和培训,充分借鉴法院的案件审理运作方式,突出其独立、中立、体现三方机制的准司法性质,既可独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仲裁合议庭,对争议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公信力。
针对去年郑州市劳动保障突发案件和违法侵权案件成倍数增加,劳动争议仲裁业务量逐年增大的现实情况,郑州市将大胆探索和实践,全面加强调解、仲裁机制建设,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功能,构建和延伸基层调解工作网络,着力建立三级联动的综合调解、仲裁网络,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依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办法,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第一道防线。企业调解委员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一方面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预防工作,努力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在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工资分配、生活福利等各方面的政策过程中,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依据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建议,努力从制度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宜不受侵害,从而避免出现决策失误;另一方面对出现的劳资纠纷,积极进行协调处理,坚持在企业内部化解劳动争议,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健全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乡镇、街道(社区)成立基层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领导、基层工会、劳保有关人员组成。每个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聘请劳动争议调解员和联络员。这样,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不用多跑路,到社区工作站就可申诉。与劳动仲裁不同的是,对于群众反映的劳动争议问题,工作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企业,以调解为主,双方能在和谐的气氛中解决问题,从而避免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升级,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利益。
按照即将实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在各县(市)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积极开展全市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工作,增加仲裁员的人员编制,并制定政策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当调解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劳动者到辖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员,直接下到基层帮助解决。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各县市建成一批劳动争议仲裁院,条件较好的社区建起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职工维权绿色通道,使一般争议不出厂、复杂争议不出县(市)、区,真正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更好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宜。担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郑州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进一步深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不断完善办案机制,改革庭审方式,简化办案流程,强化办案纪律,以“和谐仲裁”化解劳动争议,积极开辟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同时,继续依法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力争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努力筑牢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为促进郑州跨越式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新的贡献。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